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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錢養地 利息不得享減稅
借錢養地 利息不得享減稅
工商時報【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企業囤地情況日益嚴重,引起政府重視,財政部表示,各區國稅局將清查企業向銀行貸款養地列報營所稅是否合理。官員說,企業借款購入的土地,若長期處於閒置狀態,當年度借款的利息支出即不屬於土地成本,必須列為遞延費用,不得列為當期費用減稅,否則將被要求補稅。
繼央行打炒房後,財經部會鎖定企業囤地炒作情況,聯手祭出金融工具,凡是購地五年內未做建廠與營運用途者,長期處於未開發情況者,將限縮土地所有權人後續向銀行貸款成數,以扼止炒地皮歪風。
國稅局也注意到企業囤地嚴重,搬出先前發布的解釋令,在近期清查全台企業向銀行貸款購地的情況,一旦發現企業借款購入的土地長期閒置,國稅局將查核其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費用項目,將當年度的借款利息支出限縮列為遞延費用,無法在當年度享有減稅。
中區國稅局在查核99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甲公司列報的長期投資及及銀行借款金額,均較上年度大幅增加,原來是甲公司擁有的閒置土地帳列高達10餘億元,並將支付給銀行的借款利息8千多萬元,列報為99年度的利息支出。
官員指出,甲公司認為向銀行辦理購地貸款,不但可列報各年度的利息支出,以降低課稅所得額,減少繳稅金額,日後出售土地賣得好價錢時,其買賣價差還可全數享受土地交易所得免稅的優惠。
不過,國稅局發現,甲公司的部分土地,在購置後多年來均無規劃、動工興建等積極作為,該公司也承認部分的土地目前係屬閒置,因此核定將2千多萬的借款利息,改列為遞延費用,要求甲公司補稅。
國稅局官員說,企業向金融機構購買土地,如果長期閒置,就屬於長期投資,借款利息支出要改列遞延費用,等到土地出售時,再自售地收入中減除;換言之,企業借款購地若閒置不利用者,借款利息支出即要自行吸收,無法減稅。
摘自 2014/8/29 工商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