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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仲介房地收佣 要稅
個人仲介房地收佣 要稅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為房屋提供仲介服務,協助親友仲介房地買賣並收取佣金,這筆收入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以參照財政部所頒標準,減除20%所得作為必要費用,實際上只有80%屬於應稅所得。
官員指出,一般房仲業提供仲介服務,相關佣金收入是算在業者的營利事業所得稅課徵,但如果是個人擔任介紹人,協助他人買賣不動產,替買賣雙方居間連繫,並於交易成立後取得買賣雙方或其中一方支付仲介佣金,這項收入就要併入綜合所得稅中課稅。
官員表示,這類佣金或酬勞金收入,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所定義的執行業務所得,介紹人申報綜所稅時,可以提示相關成本支出的證明文件,核實減除必要費用。
官員表示,可參照「一般經紀人」標準,從總收入中減除20%費用,只有80%屬於應稅所得。
摘自2019-10-17 03:25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