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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名詞介紹
2019-10-08
建築名詞介紹
一、起造人
為起造該建築物之申請人。
二、承造人
建築法所稱建築物之承造人為營造業。
三、新建
新建造的建築物或將原有建築物建全部拆除而重行建築者,謂之「新建」。
四、增建
於原建築物增加其面積或高度者,謂之「增建」。
五、改建
將建築物一部分拆除,於原建築基地範圍內改造,而不增高式擴大面積者,謂之「改建」。
六、修建
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或屋頂,其中任何一種有過半之修理或變更者,謂之「修建」。
七、建築物
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謂之「建築物」。
八、主要構造
建築物主要構造為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九、建築基地
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保留之空地。
十、底層
位於道路面層下基層上之一層。
十一、屋面
建築物外部頂上作遮蓋用之構造物。
十二、桁椽
平置於座架或牆上以支承椽子構肢為桁條。
十三、建築線
建築物之建築界線,用以管制建築物位置界線上之鉛直面。
十四、畸零地
面積狹小或地界曲折之基地。
十五、加強磚造
磚造建築物,其主要構肢,如樑柱等用鋼筋混凝土建造,以增加建築物之強度及安全者,謂之「加強磚造」。
十六、建築面積
建築物之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之中心線以內之最大水平投影面積。
十七、樓地板面積
建築物之各層樓地板或其一部分,在區劃中心線以內之水平投影面積。但不包括露台、陽台及法定騎樓面積。
十八、建蔽率
指建築面積與建築基地面積之比。
十九、容積率
指每層(不包括地下層)樓地板面積之和與基地面積之比。
二十、容積
即每層樓地板面積乘其高度之總和。但屋頂突出物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