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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廣百億精華地 判歸國有定讞


中廣百億精華地 判歸國有定讞



中國時報【林偉信、曾懿晴、蒼弘慈╱台北報導】



中國廣播公司因占有國有土地遭政府追討,位在板橋的機室,官司纏訟10年,最高法院昨維持更三審判決,認定中廣位於新北市板橋的8筆土地,當年屬於不當移轉持有,違反國有財產法,昨日判決中廣將共5000多坪、市價逾百億元的土地,所有權登記回復為中華民國,全案確定。



未來轉交國產署活用



這8筆面積共1萬7857平方公尺,約5401坪,鄰近新北市「新板特區」,依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公布的土地交易現值,每坪土地逾百萬元,換算後中廣因失去這8筆土地所有權,共損失80多億,若開發成住宅產品,身價可望突破百億元。



交通部總務司副司長黃定環表示,8筆土地為國有土地,若中廣未提再審,土地將回到國家權管理,暫時登記在交通部名下。交通部將評估有無公務、公用等使用的必要,若沒有則會將土地變更為非公用土地,移撥給國產署管理,由國產署進一步活化利用。



中廣堅持合法拒還地



本案是民國93年間,民進黨執政期間,為清查追討國民黨黨產,交通部發現中廣位於新北市板橋區的「機室」,是日本戰敗後,政府接收的日產,原登記屬於國有土地,早年分別由交通部和中廣前身國民黨中央廣播事業管理處接收管理。



原為國民黨黨營事業的中廣,在74年以管理機關變更為由,先將這8筆土地變更由中廣管理,隨後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將土地所有權登記移轉給中廣。但交通部認為,這些土地都為國有公用財產,依法不得處分,也不得以私法人為管理機關,當年的移轉登記無效,訴請法院索討土地。



中廣辯稱,該8筆土地當初由中廣前身、國民黨中央廣播事業管理處接收管理使用,後來由中廣接手,即非國有財產法所規定的公用財產,中廣取得土地過程合法,拒返還土地。



接收產業不等於土地



本案一、二審都判決中廣勝訴,但後來高院更一審及更二審都判交通部勝訴。



高院更三審認為,中廣當年是受政府委託,代為接收該8筆土地在內的「台灣日據時期各電台產業」,並不因接收而取得土地所有權,土地仍屬國有,中廣將土地移轉登記在中廣名下,已違反國有財產法規定,判決土地應回復國有。中廣不服提出上訴,最高法院昨日駁回定讞。



摘自2014/8/27 中國時報